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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排查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0-10-14     点击量:

为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规范管理和学风建设,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关于几起高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教督局函[2020]5 号)(附件1)要求,学校将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排查工作,并制定相关方案,现转发如下:

一、排查范围

近5年(2015年8月1日-2020年7月31日)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

二、工作安排

1、2020年10月15日-12月31日,导师自查

各导师对所指导研究生近5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进行自查,复核论文撰写、开题考核、中期考核、评阅、预答辩、答辩等过程规范性。

自查完成后,导师需对每篇论文给出自查结论(可参考附件2模板),由导师本人签字确认后交至导师所在学院。

2、2021年1月1日-3月30日,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核本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可采用抽查方式组织,重点关注没有科研项目支撑的学位论文和导师自查结论中提请学院排查的学位论文;鼓励学院采用全面复核方式排查每篇学位论文。复核时要重点关注学位论文开题考核、中期考核、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评定等过程是否规范。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完成复核工作后,形成《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排查工作报告》,与导师提交的自查结论一并提交至研究生院,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3、2021年4月1日-5月1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论文复核结论进行审核,形成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排查工作决议。

三、工作要求

1.全体导师和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关于几起高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查处情况的通报》(教督局函[2020]5号)精神,并按要求完成学位论文排查工作。

2.导师因客观原因已不在岗或无法完成自查的,应协调导师团队指定专人代为完成自查环节的相关工作,并签署检查结论。

3.学院应明确主体责任,由分管研究生培养的院领导做好本院学位论文排查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自查过程中如导师需利用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辅助排查,可由学院向导师提供重复率检测报告。但本项工作应以自主排查为主,不能单纯以论文查重取代各方主体责任。

4.各学院应规范并加强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各关键节点的管控,避免学位论文质量监控流于形式、疏于把关。同时应加强研究生学术诚信教育,加强导师培训和管理,预防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发生。


  • 附件【工作方案.pdf】已下载
  • 附件【附件2.docx】已下载
  • 附件【附件1.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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